一段持续了十年的银行“飞单”案件再次迎来新的判决结果。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牵涉华夏银行(600015)十年前“飞单”案的投资人之一许某被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告上法庭,双方围绕“许某购买‘资亿基金’存在过错并应承担侵权责任是否适当”、“5.5万元返还金应否算在许某投资损失总额中”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资料图)

十年前,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个人客户经理申某于2013年9月至2014年私自向43名投资人销售非华夏银行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余万元,许某便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

投资人陷“飞单”案损失80余万,

华夏银行被判承担20%责任

何为“飞单”?简单来说,飞单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卖不属于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从中获得高额的佣金提成。对于客户来说,若资金失去了银行严格风控的保护便很容易“打水漂”。

案件回溯到十年前,2013年9月至2014年,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客户经理申某私自向43人销售非该行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帮助陈某、张某等人通过“北京蒲黄榆一里、四里房改带危改”等项目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余万元。

随后,客户发现理财无法兑付便向华夏银行维权,却被告知客户购买的不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2015年12月19日,申某被抓获归案,被法院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赃款已退赔。申某被判刑,并被责令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详见《43名客户被坑5000万,华夏银行五千万理财飞单谁之过?二审银行被判担责20%》】

许某便是上述案件所涉43名投资人之一,当年,申某担任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客户经理期间,许某通过申某购买过相关理财产品,后申某又私自向许某销售“资亿基金”这一理财产品。2014年4月29日,许某通过刷卡向资亿盛通公司支付投资款100万元。

据另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许某向法院起诉称,要求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赔偿其购买理财产品投资损失260500.89元(实际损失本金868336.29元乘责任比例30%)、投资期限内的利息损失16500元等。

法院最终判定,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73667.26元。

华夏银行在内部管理上存在疏漏,

担责20%并无不当

因不服此前的审判结果,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将许某告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于今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上诉称,本案一审法院未查明被上诉人(许某)获得的涉案理财产品返还的利息,未将被上诉人损失总金额扣减被上诉人所获得的收益,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参与非法集资行为,依法应该自担风险。

对此,许某辩称,基金公司按协议约定已经支付的理财本金的部分利息,不应在本金损失金额中扣减;另外,被上诉人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不属于参与非法集资行为。

法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点在于:一、一审法院认定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对于许某购买“资亿基金”存在过错并应承担侵权责任是否适当;二、许某已经收到的返还金额5.5万元应否从其损失总金额中予以扣除。

法院指出,作为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和申某的工作单位,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应当能够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员工私售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但客观上该行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时发现申某的私售行为。

虽然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主张其已经尽到审慎经营管理职责,但从北京银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和申某向多人私自销售理财产品的结果来看,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在内部管理上存在疏漏,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申某私自销售“资亿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与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过错行为相结合造成了许某的投资损失,与许某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一审法院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判定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5.5万返还金应否从损失中扣除?

多名投资人损失被重新定义

许某已经收到的返还金额5.5万元应否从其损失总金额中扣除?

法院认为,生效的刑事判决已认定许某的投资款为申某经济犯罪涉及金额的组成部分,在许某已经收到5.5万元款项的情形下,不应将该笔款项再记作其损失的数额,应在计算其损失数额时予以扣除。

许某提出其与基金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已支付的部分利息不应在本金损失金额中扣减及民事案件中投资人实际损失包含了本金及利息(收益)等主张均不能成立。故法院对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提出许某已获得涉案理财产品返还利息应抵扣本金损失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并就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予以调整。

另外,对于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提出许某应当向涉案理财产品协议相对方依据合同条款提起违约赔偿之诉,而不是向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提出侵权赔偿之诉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许某是否向案涉理财产品协议相对方主张权利,并不影响其向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提起侵权赔偿之诉,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所持该项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采纳。

最终,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被判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许某赔偿162667.26元。

许某并非“飞单”案的投资人之一,今年6月6日至7日,裁判文书网一连发布十一篇二审民事判决书,均与上述“飞单”案相关。以上判决书的上诉人均为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被上诉人与许某一样,均来自于该“飞单案”43名投资人。

其中有部分投资人的经历与许某相似,因已经收到的返还金额不应被记作其损失的数额,而被法院予以扣除,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所赔偿金额则相对有所减少,但同时该支行承担20%赔偿责任一项并无改变。

除此之外,还有部分投诉人不涉及“返还金”一事,此类相关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均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需要赔偿的金额不变,担责20%事项亦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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