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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

2、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3、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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